首页 >  专栏 >  节水载体建设  >  正文

《黑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印发实施

时间:2024-01-16 来源:黑龙江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2024年1月2日,黑龙江省水利厅、黑龙江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共青团黑龙江省委员会、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学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黑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由总则、基地分类、申报与认定、管理与考核、附则五部分组成,意在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大力培养公民节水、洁水意识,科学规范地管理黑龙江省的各级水情教育基地。

《办法》明确,黑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的设立及管理要按照“严格标准、突出特色、注重实效、动态管理”的原则有序推进、规范运作。黑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分为工程设施类和场所类,工程设施包括现代工程设施和古代近代工程设施,场所类主要依托具有水情科普教育功能的场馆、科研机构、涉水企业等。

黑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每两年申报一次,当年8月底前完成申报,10月集中评审。《办法》明确规定了申报黑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的必备条件和申报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对于初审及推荐、审定程序等都进行了详细说明。《办法》强调,申报国家水情教育基地应当在黑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中择优推荐。

《办法》规定,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利厅所属单位负责对所属省级水情教育基地进行监督管理,对基地发展予以支持。黑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由黑龙江省水利厅组织进行。

下一步,黑龙江省水利厅将依照《办法》,启动首批黑龙江省水情教育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着力打造一批机构健全、功能完备、特色鲜明、具有实际教育意义的省级水情教育基地,进而推动国家级水情教育基地的创建工作。


责任编辑:王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