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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健体制 增意识 树标杆 不断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时间:2022-08-31 来源:湖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十三五”以来,湖南省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控总量、提效率、健体制、强能力、增意识为目标,从观念、意识、措施等各方面把节水放在优先位置,积极实施国家节水行动,着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节水制度建设日趋完善,节水管理能力不断加强;节水设施工程建设不断推进;节水实践创新发展取得新突破。 

而在节水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节水立法及政策制度尚不完善,水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刚性约束不强;节水设施水平有待提升,农业节水规模化发展程度不高,部分工业行业的生产工艺和关键环节普遍存在用水浪费现象;节水监管能力还需加强,取用水计量与监控能力不足;基层节水管理机构和队伍能力不强,节水型社会服务体系尚未形成;节水意识不强,水资源对国民经济、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还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节水型社会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既是节水减排、高效用水,也是发展方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变。结合湖南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实际,现对湖南省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构建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 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健全完善节水政策法规体系,确保节水有章可循。从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计划用水管理、再生水利用等各方面形成较为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健全取、用、供、排各项管理制度。在省市两个层面上不断建立和完善《水资源管理办法》《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水平衡测试暂行管理办法》《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等地方性配套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有条件的地区应优先开展《水权转换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点;通过建设,做到制度规范化、科学化。在地方性“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时,要明确实施责任主体、实施程序、实施范围,使之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更好地指导基层工作。 

构建较为完善的奖惩机制,增强节水内生动力。构建激励功效水费价格体系,完善奖惩机制,补充完善《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办法》《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税)管理规定》;制定《节水减排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通过制定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来激发企业和个人节水的积极性;工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高耗水行业企业在现行水价基础上提高适当比例,对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或未按测试结果进行整改或重复利用率不达到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削减下年度用水计划,对超出用水计划部分实行加价收费;对有污水处理设施并能正常运行且废水排放达到国家一级标准排放的企业,减半征收污水处理费,“零排放”企业免收污水处理费;同时,各市州县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制定《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加强节水宣传 增强社会公众节水意识 

一是明确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内容,宣传内容一定要结合地方实际,公众可接受,切忌照搬照抄,提高宣传工作的实效。二是明确宣传的范围和重点,宣传范围要广,抓住不同对象特点确保宣传工作重点,提高宣传工作影响力,在影响范围广的场所进行永久性宣传,循环开展节水宣传相关活动,提高宣传工作的长效性。三是增强宣传形式的多样性,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的作用,提高宣传工作针对性。四是将节水宣传纳入中小学思想品德教学计划,组织编写《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教材。 

加强节水载体建设 树立示范标杆 

节水载体建设是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抓手。完善湖南省节水载体建设考评标准和考核暂行办法,将节水载体建设纳入省达标创建项目;根据湖南省节水型社会建设目标任务按建设要求确定分年度建设指标,确保载体建设进度;严格载体验收评定标准,大力推进载体分类动态评价制度;有序扩大节水载体建设范围,扩展节水载体建设深度和广度;扩大水效领跑者实施范围,出台水效领跑者激励政策;大力发展合同节水管理等第三方服务,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节水产业,联合科研院所、社会经济组织构建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开展节水技术、产品和前沿技术的评估推荐等服务,做大做强节水产业。


责任编辑:王颖